塞浦路斯共和国政体的突出特点是民族分权和民族权力的相互制衡。从民族分权而言,《苏黎世—伦敦协定》和宪法均突出了塞浦路斯两大主体民族——希腊族和土耳其族对共和国所有权力的划分,充分反映了民族分权的特点。宪法第1条即规定,“总统由希腊族人担任,副总统由土耳其族人担任。总统和副总统分别由塞浦路斯希腊族和土耳其族选举产生。”宪法没有对塞浦路斯共和国的国民进行界定,而在第2条对“希腊族人”和“土耳其族人”做了明确界定:“本宪法所说的希腊族包括共和国的所有原籍希腊并以希腊语为本族语,或具有希腊文化传统,或身为希腊东正教教徒的公民;本宪法所说的土耳其族包括共和国的所有原籍土耳其并以土耳其语为本族语言,或具有土耳其文化传统,或身为穆斯林的公民。”两族对共和国的所有权力部门的职位,从共和国总统、副总统到众议院议长、副议长,从各部部长、副部长到公务员、警察、军队的人数比例,均进行了具体的分配。共和国检察长和副检察长、审计长和副审计长、通货发行银行的总裁和副总裁,其正副职不得属于同一族社。
希腊族和土耳其族两个民族的权力相互制衡,是塞浦路斯共和国政体的另外一个特点。塞浦路斯共和国实行的是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但三权之间的相互监督并不明显,而希、土两族权力的相互制衡却非常突出。从中央政府到地方市政机构,及至公务人员的安排,如果正职是希腊族人,副职必须是土耳其族人。宪法第46条规定,共和国最重要的三部即外交部、国防部和财政部,其中一部部长必须是土耳其族人。同时,第49条规定,土耳其族人副总统有权否决众议院通过的有关外交、国防或治安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