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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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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宪法》,塞浦路斯共和国设有若干独立官员和机构,不隶属于任何部。共和国的独立官员有:总检察长(法律处首脑)、总审计长(审计处首脑)、塞浦路斯中央银行行长。1991年设立了调查员。拥有独立职能的机构有公共服务委员会、教育服务委员会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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