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的现代化历程,从某种角度说,就是一个如何摆脱封闭落后的农业社会生产方式,向工业化、信息化社会不断转变的历程,同时也是一个农业劳动力不断减少、农村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的过程。在这个意义上,应该说,没有农村的发展,就没有全国的发展;没有农民的小康,就没有全国的小康;没有农业的现代化,就没有全国的现代化。中国农业、农村、农民的现状及其发展未来,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影响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能否成功告罄的晴雨表和风向标,对于中国社会的未来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制约和决定意义。因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中央及时果断地提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战略构想,并制定了以“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为核心内容的具体实施方略,这对于改变我国长期不合理的二元经济结构和城乡对立格局,对于在深层次上扭转中国农村的贫穷落后面貌,使全体人民都能共享改革发展的积极成果,对于推动整个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健康、持续、快速发展,以及全面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早日建成,都具有划时代的变革意义,其影响将是深刻的和长远的。
但按照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观点,对任何事物的分析,都应当采取辩证的、全面的态度,既应客观地预期其发展有可能带来的积极有益成果,同时也要对其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失误或者问题,做出事先的分析或者防范。特别是对于中国新农村建设这一声势浩大、全力投入、影响深远的巨大社会工程而言,由于我们在历史上就曾经吃过大亏,栽过大的跟头,遭遇过重大的挫折和失败,走过一段相当长的弯路,因此,就更应以理性的、冷静的态度,以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的自觉性,利用历史曾经给我们留下的宝贵经验教训,努力防止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再次犯以往的错误,避免付出不应有的甚或高昂的历史代价。因此,针对我们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一系列情况或者问题,笔者试图提出几点原则性的规避意见,以期与学界专家和各界施政者共勉。
第一,新农村建设应力戒形式主义,搭花架,摆样子,华而不实。这是新农村建设过程当中最容易出现的情况和问题,也是决定着新农村建设能否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的根本性、关键性问题。当前,我们虽然改革和完善了对于各级官员进行政绩考核和评价的量化指标体系,严禁搞只图虚名、不务实效、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但在实际的政务执行和操作过程当中,一些人为追求短期政绩,为了向上级和群众说明自身工作的明显成效,仍然热衷于是,乐此不疲,将工作的主要精力放在如何搭花架、摆样子上,而不去注重、研究和思考对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根本意义和长远意义的深层发展举措,不在发展经济、构建现代产业链条、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关注民生质量等方面下实实在在的功夫,不去重视和解决经济社会发展过程当中的深层和复杂矛盾。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本过程当中,这种隐形存在而又普遍的形式主义、表面文章、好大喜功式的思维方式,还会有不同程度的反映和体现,就目前所显露的端倪看,最容易发生在对“村容整洁”这一条目的片面强调与过分重视上,因为这是最易操作和出成绩最快的一个领域。按照这样的思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就极易蜕变为一种“新村建设”或“村庄建设”,演变为单纯地修道路、盖房子、并村子,最后使得老百姓债务缠身,发展乏力,也使得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落空,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遭遇不应有的坎坷和重创。事实上,在党中央制定的“十一五规划”当中,对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内涵有着丰富而全面的规定,包括“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等各个层面,并且其最基础、最首要的内涵是强调生产发展、生活宽裕,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始终把发展农村生产力放在第一重要的位置,全面繁荣农村经济,持续增加农民收入。因此,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力戒形式主义,重实效,求实绩,真抓实干。
第二,新农村建设应避免“一刀切”、同一套路、统一要求、同种模式。这是从坚持辩证法的一切从实际出发,反对形而上学的绝对化思维方式的角度,对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可能出现的另一类弊端与问题进行的方法论提示与预警。我们国家幅员辽阔,各地发展很不均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条件和环境大相径庭,因此,绝不能不顾各地实际情况,搞一概而论的“一刀切”,用同一种标准、同一种尺度、同一种模式来衡量新农村建设的实际成果,将新农村建设固定化和齐一化,缺乏多样性和生动活泼的个性。例如,对于东南沿海地区来讲,其较好的区位优势、经济实力优势和科技人才优势,使得这些地区的新农村建设具备了较好的基础和条件,一些地区甚至开始出现逆城市化现象,带动大量的城市产业和人口向城郊和农村腹地转移,这就使得这些地区的新农村建设具有了较强的工业化色彩,很多原有的村庄都发展成为了工业型的小城镇。而对于一些生态较为脆弱的地区,特别是西部的一些地区、大江大河的源头所属地区而言,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就必须高度重视生态与环境保护的问题,正确处理人与自然之间的紧张关系,不能再继续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以拼资源、牺牲环境为代价,而换取短期的、当前的、一时之利的发展。因此,对这些地区的新农村建设而言,就不应在效益与产出方面提过高的要求,不能期望当地的GDP产值能够与东南沿海地区相比较和媲美,而应利用国家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实现当地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生活水平的提高。这也就是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一定要遵循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量体裁衣、相适相合的原则,各省市、各地区、各县乡都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提出不同的发展方略,采取不同的方式和办法,走出一条有特色的发展之路,从而避免一刀切、脱离实际的严重后果。
第三,新农村建设应反对盲目冒进,急于求成,一哄而起,毕其功于一役。对于这一点,我们在历史上曾经接受过惨痛的教训。在20世纪50年代末的“大跃进”期间,发生在农村社会整个领域的“人民公社化”运动,最终以“共产风”的形式,将农村社会一度积累起来的宝贵建设成果吹散殆尽,包括“一大二公、军事化管理、公共食堂”等形式在内的生产关系变革,由于过于超前和不切实际,最终导致了对生产力的严重破坏,并构成了连续三年时间自然灾害的直接人祸因素,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无法弥补的巨大损失。究其原因,就主观因素、思想因素而言,无非是由当时盲目乐观,急躁冒进,期望短时间内摆脱积贫积弱现状,迅速超英赶美、超越苏联的思想情绪所导致的,实际上是一种无视规律、无视科学、无视客观实际和条件的非理性因素使然,是一种“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的历史唯心主义和唯意志论哲学,控制和左右了全体国人的头脑,特别是国家高级领导人的头脑使然。人们变得疯狂了。这一刚刚历经过而实际上人们仍然历历在目、无法释怀的重大历史教训,恰恰直接相关于当时的农村社会建设。这不禁提示我们,在当前新农村建设过程当中,一定要避免一哄而起、一哄而上、盲目冒进、急于求成的情况再次发生,而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科学规划,统筹发展,在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广泛的征求意见、充分的咨询论证、反复的集体讨论之后,再将本地的新农村建设方案付诸具体实施,在尊重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区分轻重缓急,突出建设重点,分步实施,扎实推进,努力做到量力而行,尽力而为,而不能脱离本地的财力和群众的承受能力,盲目攀比,好大喜功,出现有条件要干、没有条件硬要干的实践偏差。实际上,对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长期性、艰巨性与复杂性,我们党和国家领导人有着深刻的认知自觉。2006年2月16日,胡锦涛同志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专题研讨班的讲话当中,就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着重的强调。胡锦涛同志明确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从本世纪头20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到本世纪中叶我国基本实现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经过几十年的艰苦努力。从更长远的时间看,即使将来基本实现现代化了,‘三农’问题依然是关系我国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我们一定要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坚持不懈地做好‘三农’工作。”方向已经指明了,任务已经确定了,形势已经分清了,余下来最为重要的,就在于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如何能够以自身的工作和智慧,以强烈的责任感与使命感,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任务扎扎实实地、一步一个脚印地予以积极推进。
第四,新农村建设应谨防侵害农民,主观臆断,长官意志,无视民生。历史是人民创造的,群众是真正的英雄。农民群众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体,既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承载者,同时也是新农村建设的受益者。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如果不能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任何规划设想都将最终落空,所有工作都会难以开展,既定的目标则会难以实现。在新农村的建设过程当中,一定要将发挥农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和智慧潜能,将培育独立型的、创业型的、市场型的、财富型的、技能型的、管理型的新型现代化农民,作为我们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大力加强农村的人才培养和人才培训力度。因为农村的现代化,在最为根本的意义上,不外乎是人的现代化,亦即农民的现代化。因此,我们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继续推进农村体制改革,理顺各种机制,健全各种制度,实施各项举措,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大力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加快农村产业化步伐,健全基层民主机制,改善农村教育文化条件等措施,为塑造和培育社会主义新农民创造积极有利的条件。此外,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保护好、激发好、发挥好农民的积极性,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力度、发展速度与农民的可承受程度统一起来,做到心系民情、尊重民意,充分考虑农民的真切愿望和实际需要,而不能高高在上,搞官僚主义,主观臆断,强迫命令,特别是不能以乱集资、乱收费、乱摊派、乱征地、乱拆建等形式,侵犯农民利益,加重农民负担,挫伤农民的积极性,破坏党与群众的血肉联系,而应将从党的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出发,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将党关于保护农民、造福农民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真正落到实处,让广大农民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真正得到实惠,将农民群众拥护不拥护、答应不答应、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作为检验新农村建设成败的最终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