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12日参观考察了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实施村党支部“第一书记”制度的几个试点,听取了有关情况介绍,并翻阅了有关材料,得到的印象是:湘阴县委对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特别是农村党支部建设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已见到了显著成效。他们从调查研究入手,紧密结合实际,自主创新,从2002年12月开始,从县直机关单位陆续选派418名党员干部,到农村担任村党支部“第一书记”(任期3年),指导、协助抓好村党支部建设,帮助发展农村经济,维护地方稳定,建构农村和谐社会。其具体任务是落实“五个一”的工作目标:一是建强一个班子;二是发展一批党员;三是培育一批“亮点”;四是引进一个项目或一项技术、一笔资金;五是确保一方安定。三年来,湘阴县的这种做法,已通过有关文件的具体规定,形成了一套比较系统的制度。这种制度被称为“村党支部第一书记制度”,得到湖南省、岳阳市和有关领导的密切关注和大力支持,新闻媒体也陆续做了报道。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不管“第一书记”的名称如何,其实际做法确实有不少可取之处,值得加以总结和研究。
首先,他们的做法针对性、现实性很强。针对村的不同情况,从县直机关选派相关党员干部,到村党支部任职(“第一书记”)指导,协助村党支部开展工作。其直接的效果是:第一,它对于加强村党支部建设,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起了一定的重要作用。第二,它为县直机关精简人员,解决人浮于事的问题,发挥机关富余人员的作用,改进机关作风来说,找到了一条在现阶段切实可行的途径。
其次,他们之所以能够在短短的3年内取得显著成效,是与县、市以致省的领导高度重视党建、锐意创新、精心设计、具体领导和扶持分不开的。湘阴县委在2002年下半年就做出在全县选派村党支部第一书记的决定,下发了《关于选派党支部第一书记的实施意见》,对其目的、意义、基本条件、选派方法、职责任务做了具体规定。之后,岳阳市委及其所辖区、县陆续下发了一系列相关文件,对这一制度的实施和推广做了具体规定。由此可以看出,他们始终突出和注重制度建设,有领导、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竭力避免和防止心血来潮和一哄而起。
再次,他们对选派干部到村党支部任职的定位是比较合理的。他们从一开始就强调,“第一书记”或“一支书”在乡镇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指导、协助村党支部开展工作。为此,要求一支书在工作中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与乡镇党委及派出单位的关系。二是与村党支部的关系。强调一支书不是简单的“一把手”,他的主要职责是帮助、指导、协助,他与村党支部书记的关系是相互配合的关系。三是“虚”与“实”的关系。强调“一支书”,既不同于过去的办点干部,对村级事务拥有直接的参与和管理权,又不取代村党支部书记,影响村支部书记作用的发挥。这样的思路有其合理性,是可取的。
为了使现有的做法得到不断完善,我提出以下两点不成熟的意见和建议。
一是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拓宽视野,深化充实内涵。这包括:进一步探索在村党支部“第一书记”的帮助和指导下逐步加强村党支部建设,不断提高其自主的能力,以致离开下派党员干部的指导协助也能独立开展工作;如何理顺和处理好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以取得解决“两矛盾”的经验;为长远计,可进一步探索选派的村党支部“第一书记”的未来去向和前景,以形成可行的制度,等等。
二是对于“第一书记”的名称或提法可否考虑加以改变?名称问题似乎并不重要。但是,我以为,中国人历来讲究名正言顺,名实相符。况且,“第一书记”之类的提法,在我们党的历史上长期使用过,已被赋予了特定的含义,现在用它来概括或称呼新的做法,容易产生歧义而被误解。为了更好地了解这一点,在此简单谈一点历史情况。
“第一书记”的职务设置和提法源于苏共。大家可能会记得,赫鲁晓夫就曾担任过苏共第一书记。从上个世纪50年代初开始,在我们党内也设置了“第一书记”(以及“第二书记”、“第三书记”甚至“第四书记”)的职务,还有“第一副书记”、“第二副书记”、“第三副书记”等的职务设置。在中央局有第一、第二书记的设置;在省、地(市)、县有这样的设置;在基层党委和企事业单位的党委(包括总支部、支部)也有这样的设置。这种设置程度不同地延续了30多年,直到1987年党的十三大才彻底废除。这里有以下几点是需要注意和深思的。
第一,党委“第一书记”、“第二书记”……的职务设置,在历届党章上都没有规定,也就是说是于党章无据的,甚至可以说是有违党章的。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重建中央纪律委员会,陈云为中央纪律委员会第一书记,邓颖超为第二书记,胡耀邦为第三书记。1982年9月,十二大党章规定:“党的中央纪律委员会的第一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中选举产生。”这是我们的党章第一次(也是最后)规定在中纪委设置“第一书记”、“第二书记”、“第三书记”。1987年11月,十三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完全删去了十二大党章的这一内容。这就表明,从十三大起,中纪委不再设第一书记、第二书记,而与党委一样改为书记、副书记。
第二,“第一书记”的职务设置取消了,但党委“一把手”或“党政一把手”的称谓却又以正面的姿态广泛流行起来。这实际上是“第一书记”职务设置的变相形态。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称谓不仅在党章上没有,而且在正式条例、规定中也没有,却作为一种把党委书记凌驾于党委之上的潜规则而实际存在着。把作为“一长制”的行政首长称为“一把手”,还勉强说得过去,但把作为委员会制(集体领导体制)的党委书记也称为“一把手”,这就把委员制混同于“一长制”了。
第三,把党的书记视为“一把手”以及“第一书记”之类源于“班长”之说。而把书记视为“班长”,其他委员视为“战士”,这种比喻是很不确切的。问题也就在于,它把党委制这种集体领导体制扭曲成班、排、连……这种“一长制”的军事编制了。
以上所有说法,绝不仅仅是一个称谓的问题。它们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一种独特身份和地位的反映。有一首题为《打工名字》的通俗小诗表明,名字、称号是何等深刻地反映了农民在我国社会中的特殊身份、地位的。小诗全文如下:“本名 民工/小名 打工仔(妹)/别名 进城务工者/曾用名 盲流/尊称 城市建设者/昵称 农民兄弟/俗称 乡巴佬/绰号 游民/爷名 无产阶级同盟军/父名 人民民主专政基石之一/临时户口名 社会不稳定因素/永久宪法名 公民/家族封号 主人/时髦称呼 弱势群体。”(见2005年8月31日《报刊文摘》第3版)“班长”、“第一书记”和“一把手”用于称呼党的书记,也可以被看做对书记在党内的特殊身份和地位的反映。其根本问题就在于无原则地突出个人,使书记个人高于其他委员,凌驾于党委之上,什么事情都由书记个人说了算,什么事情都要找他。这样一来,党的民主集中制必然受到损害,党的集体领导必然受到损害,党内民主制也就无法建立起来。
鉴于上述情况,岳阳市各县选派机关干部到村党支部任职,指导和协助其工作的做法,最好不用村党支部“第一书记”的名称,改换一个一望其名便可知其实的称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