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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弱势群体住房权的保障——以法定居住权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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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居住权在本质上是一种用益物权,它是实现宪法层面上的居住权的主要方式之一。法定居住权是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住房权的权利,我国民法上应当承认继承法上的法定居住权、离婚无法居住者的法定居住权、老年人的法定居住权、城市低收入者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法定居住权。法定居住权人有权携家庭共同居住,但因该权利具有人身属性,它不得转让、继承,也不能成为强制执行的对象。法定居住权将因权利人具有购房能力、死亡等多种原因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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