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是法院行使公权力对案件进行判断的表现和结论,体现着法院的意思表示,是法院所实施的诉讼行为中最为重要的一种。“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裁判,是指在两造审理的原则下,作为中立者的法官对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侵害或争议的存在与否及其性质归属,所作出的事实上的判断和法律上的评价,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纠纷解决方案。”10996628
胡思博: 男,四川资阳人。自2002年研习法律以来,有幸受教于我国诉讼法学界和检察实务界的诸位恩师,相继获得西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西北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学博士,现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直属国家检察官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联合培养博士后,系我国检察系统培养的专攻民行检察制度的研究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