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的执行实施是指依照民事裁定的内容发生某项法律上的效果。对民事裁定的实施非仅指对裁定的强制执行,依裁定的效力使得诉讼法律关系发生相关变化,亦属于裁定的实施范畴。现行法所规定的对民事裁定的实施是以“执行”代称的。譬如,《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笔者认为,此时应不拘于文字意思而对“执行”做扩大解释,“执行”不是狭义的仅指对含有给付内容实体性裁定的强制执行,而是广义的对民事裁定内容的实现,包括对诉讼行为的强制实施。“当事人或诉讼关系人如应按裁定内容为一定之行为,或依裁定内容当然生某法律上之效果者,亦为广义之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