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首先介绍了资讯搜集者搜集、利用或分享个人资料应经当事人同意之实证法上的基础,并兼论何种情形下得不经当事人同意而搜集、利用或分享个人资料之情形。其次将分析用以解决资讯不对称流弊之“告知后同意”内涵为何,及其在其他领域(如医学)的运用状况,以供借鉴;并详细分析各国或国际组织如何借由市场力量或政府立法促使资讯搜集者揭露其将如何搜集、利 用或分享其个人资料之隐私权政策资讯予当事人而尽告知之责,以及当事人所为同意之构成要件应为何,方属有效的告知后同意。再次,将通过以金融业者为主的资料搜集者依法所采用之“选择加入”及“选择退出”模式,探讨其所提供之隐私权政策通知对于解决资讯不对称问题之具体 成效与可能衍生之问题(如隐私权政策通知之“框架效应”),以为实证。最后则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