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文从检察院及预审角度介绍了澳门普通诉讼程序的各个诉讼行为,本章将从法院视角,介绍澳门普通诉讼程序的各个诉讼行为。当检察院作出控诉后,或预审法官作出起诉批示后,有关卷宗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进行续后之审判诉讼行为。澳门审判行为,由依职权原则加上当事人原则相结合而成,因此,检察院、嫌犯、辩护人及辅助人成了当事人,而法院亦会因依职权为发现事实真相而作出各种调查行为。以下笔者会介绍澳门各级法院的组织及各个诉讼行为。
邱庭彪: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刑事诉讼法学专业),2004年取得律师资格。现职澳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中文法学学士课程主任、法学学士课程(中葡双语授课)主任、社会科学硕士课程(澳门研究)主任,兼任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警官、消防官培训课程导师,澳门法律及司法培训中心培训课程导师。 近年撰写的主要论文有《简介澳门刑事上诉及辅助人制度》《澳门采用电话监听之研讨、跨境侦查犯罪的问题》《论跨境侦查犯罪的搜索/搜索问题》《获得证据的方法──卧底、放蛇及监视》《消费借贷与博彩业相关之犯罪》《浅谈澳门博彩法律制度》《发展休闲博彩的思考》《论佣金在博彩中介人之合作人作出消费借贷行为时的法律性质》等,以及个人专著《澳门刑事诉讼法分论》《澳门博彩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