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管理学角度来说,所谓体制,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机构设置和管理权限划分及其相应关系的制度。与残疾人服务业相关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是残疾人服务业的服务主体。这些服务主体,可从不同角度分类。从层次上分,有国家机构、地方机构、社区机构;从来源上分,有政府机构、市场机构、社会机构;从属性上分,有公办机构、民办机构、境外国外机构、混合机构;从业务上说,既可分为直接服务机构与间接服务机构(如生产机构、营销机构、管理机构、中介机构、研究机构),也可分为公共服务机构与专业服务机构,还可分为特惠型服务机构、普惠型服务机构、高端化服务机构。为既兼顾不同分类方式,又突出体制创新的重点与难点,本章将从公办机构服务、民办机构服务和社区机构服务三个方面,对如何创新残疾人服务体制进行初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