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人与公司法人的产权界定,一般地说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出资人投入公司的股本与其他财产的界限,是对出资人全部财产的产权分割与界定。
第二, 出资人与公司法人的产权界定, 其原意是指股东拥有的公司股权与公司法人拥有的法人财产权的划分与确定。
第三, 出资人与公司法人的产权界定过程同时也是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确立过程,它在企业出资人与企业其他有交易关系的经济主体之间嵌入新的产权主体, 从而使他们相互间的经济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荣兆梓: 1949年生,江苏无锡人。中共党员,教授,博导。曾任安徽大学经济学院院长;现任安徽大学经济与社会发展高等研究院执行院长,中国《资本论》研究会常务理事,安徽经济学会副会长。在《经济研究》等期刊发表论文百余篇,著有《劳动平等论: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研究》等著作多部,获安徽省社科优秀成果一等奖二次。武汉大学商学院博士生导师,全国马经史学会理事、安徽省经济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三农问题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所有制理论、企业理论。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及其他研究项目10余项,发表论文100余篇。著和编有《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通论》《企业制度:平等与效率》《劳动平等论: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研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