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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现状、问题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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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指农村集体所有的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现有的建设用地和经批准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农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解释,通常指农村非农建设用地,主要包括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等。所谓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通过出让、出租、转让、作价(出资)入股、转租等形式,将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有偿转让给其他经济主体使用的行为;它既包括初次流转,也包括再次流转。由于农民宅基地的流转受到政策的严格限制,流转数量相对较少,因此,本章主要探讨农村产业用地的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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