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3年底至1964年初,中法两国代表在瑞士伯尔尼进行了建交谈判,谈判主要是商谈两国建交的具体形式、建交公报的措辞、发表公报的时间、确认谈判结果等内容,其中建交公报的措辞是谈判的重点。围绕是否要在公报中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作为代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一句,中法双方进行了激烈争论。中方拟定了互换照会、发表联合公报、分别发表公报、发表公报加中方解释四种方案,最终与法方就最后一种方案达成一致。中方虽然在建交方案、公报措辞等方面对法方做出让步,但反对"两个中国"的坚定立场并未动摇。中法建交虽无"先决条件",但这并不说明法国不承担任何义务,法国所要承担的正是富尔同周恩来所达成的"三项默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