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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期民间投资乡村公共物品的路径及其制度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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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20多年的转型改革,中国乡土社会发生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工商业化”价值的逐步显现。在这个过程中考察乡村公共物品的提供,就会发现,1978年开始的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通过改革农村生产组织形式——从计划行政管理的集体生产,转变成更有市场敏感性的分散家庭作业——在乡土社会中引入了商品和市场的因素。但是,它只是在家庭承包的土地这一准私人物品上,引进了民间投资农业生产的机制,却未从实质上触及乡村公共物品的提供机制,传统计划体制和大集体生产方式下形成的公共物品及其制度得以完整地延续下来。

随着社会转型的进一步深入,“三农”对公共物品的需求日益增加,而计划体制下积累的公共物品其价值与使用价值也都在逐渐耗尽。在此背景下,民间资本从对土地的投资,进而参与到乡村公共物品的建设中来,就非常必要了。在这个渐进的过程中,围绕乡村公共物品的建设,必然会产生不同群体的多元化(特别是公、私之间)的利益诉求,冲突在所难免。转型中国的“共时性”,又使冲突的解决不仅会带有转型期的时代特征,还将反映出民间投资乡村公共物品的制度性障碍。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民间投资乡村公共物品的一个司法个案,引出讨论对象;同时,设定本文的基本学术立场,即基于中国社会的转型背景而非“价值论”的学术批判来提出论题。第二部分,分析国家权力、地方性利益共同体和民间私人投资者对机井的投资和产权“角力”,刻画转型背景下民间资本进入乡村公共物品领域的具体路径,及其所能借助的社会资源。我们认为,民间投资者参与乡村公共物品的建设,在相当程度上弥补了转型期乡村公共物品的缺失,并通过“集资”和“承包合同”等制度创新,实现了对传统乡村公共物品功能的有机传承。第三部分,根据法院对这起案件的处理及其运用的司法策略,分析转型背景下国家权力对民间私人投资乡村公共物品的干预性介入,同时揭示民间投资乡村公共物品的复杂性、制度困局及其根源。最后是一个简短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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