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殇者
“7年来我觉得自己做的事对得起良心、道德、法律和当事人,我无怨无悔。可以这样说,任何一个律师能干7年这方面的案子都了不起,因为我们所面对的是瞎眼的、没腿的、没手的,不要说打官司,光接近他们就很难了。”
');" class="a2">收藏我做过简单的统计,截至2004年2月,我周立太共代理4690人的案件,涉及工伤的有825件,也就是825人,其中手部受伤的有622人,眼部受伤的有25人,腰部受伤的有28人,头部受伤的有23人,死亡的有27人,烧伤的有15人,臀部受伤的有15人,双腿截肢的有10人,单腿截肢的有23人,双臂残肢的有11人,职业病有26人。这些几乎全是发生在珠三角、浙江、福建等打工群体集中的地区。这足以说明,中国的流动人口中工伤现象令人忧虑,职业病问题非常严重。
对于发生工伤事故的主要原因,我们通过多年来所办的一系列工伤赔偿案件作了如下的总结:
第一,工厂的机器设备陈旧老化,很多还在使用韩国、台湾、香港早就淘汰了的机器。这些机器的继续使用,是造成工伤的一个不可否认的原因。
第二,工厂单纯追求经济效益。“安全按钮”的问题大家都是知道的,工厂把安全按钮关掉一个,就节省一些成本,工作效率就加快一点,但工人的安全却缺少了基本的保障。
第三,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从事机械作业应进行培训,需持证上岗。但在现实中,有95%的用人单位是工人上午报到,下午就上岗,根本没有培训。
第四,用人单位采取的是包吃包住的方式。工厂的饭菜质量低下,还要求工人长期加班加点,在深圳一天上12小时以上的班是很普遍的。这使工人严重营养不良,身体素质下降,由于他们过度劳累,经常在上班时打瞌睡。
第五,工人自身的安全意识淡薄,有很多人在上班过程中没有把安全当回事,也有很多人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当地的有关部门监管不力。改革开放后,中国引进科学技术,很多地区政府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认为保住老板就是保住经济效益。因此有关部门处理工伤事件也是站在企业一边。
我走遍全国26省、市、自治区为工伤者打官司都是非常艰难的。这与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不作为有很大的关系。就工伤性质的认定来说吧。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当事人发生工伤后向劳动局申请,劳动局有义务受理。可是,在2004年1月1日前,一个劳动者从发生工伤到确定工伤需要1074天,而2004年1月1日后还要加3天。我在重庆遇到这样一件事,重庆有一个工伤致残的打工妹,我替她打了3的年官司,有6封判决书。开始,把判决材料给有关负责人送过去,他不签;然后邮寄给他,他退回来,说是私人信件,他不会重视;寄到科里,他说是公家的信,应该去找劳动局。这种官司打了6次,我都奉陪。改革开放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建立了一套法律体系来保护劳动者的权利。但现实中很多工人的权利却得不到保障,其根本问题就是在于一些劳动执法部门。一个简单的工伤官司打了3年多。法院判决限期履行,但他就不履行。判决逾期罚款每天50元,可是谁来罚?谁来履行这个职责?我打了一系列行政官司,很多以败诉告终。就是说,有些部门故意不履行法律职责,他们可以拖着。可是一个人发生了工伤事故,没手没脚,瞎了眼睛,他们能承担起时间的煎熬吗?而一个没有发生工伤的人、一个没有断腿的人,是不能理解到这种痛苦的!
一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远在他乡,举目无亲,他要打官司,仲裁委员不接受申请。该怎么办?比如一个青海的人在深圳断了手,他打官司交不起钱,所以就必须回青海了。现实中怎么办?政府的有关部门不按照规定收费,例如,按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只能收费20~50元,人民法院只收50元,但现在很多仲裁委和法院是按标的额收费,这该怎么办?有些用人单位和地方一些部门串通好了,虽然也判决了,但法院不执行,打工者只是拿钱打了一个判决书,这种情况怎么办?
我从1996年5月1日开始,在深圳打一系列的工伤赔偿官司。从此,中央多次派人到深圳查处工伤事故等,媒体也频频曝光,地方政府都认为是周立太惹出的祸。所以从2000年开始,深圳首先推行了外地律师登记制,即外地律师要来打官司首先要到当地司法局登记。到了2001年,广东的东莞市劳动局和司法局也发出了文,对外地律师实行登记制。尤其在2003年12月,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一项规定,不是不准外地律师打官司,而是规定律师不能作为全权代理人,所有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必须出庭。这个规定要求从2004年1月1日起广东省全省予以执行。
全国人大制定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法》,明确规定了如果当事人委托、移交律师作为代理人后,律师有权全权代理当事人参与诉讼,当事人可以不出庭。我知道广东省的这一规定是有它可以理解的社会背景,因为在广东曾经出现过“黑律师”的现象,就是有些人学了点法,又不甚懂,甚至有些曾是劳改释放犯,在监狱里呆得久了,稍懂一点法,他们抓住打工群体这个弱势群体的心理,给他们打官司,甚至有时候承诺给当事人打赢官司后给好多钱,这是一种不正常现象,既侵害了打工者的权益,又扰乱了司法秩序。所以我很理解广东省做出的这一决定。但是从法律的角度讲,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这个规定,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律师在诉讼期间拥有受当事人委托的权力,是法律规定的,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这个规定则显然没有法律依据。但是,它却出台了。
外界现在对我有很多争议,我自己也常感觉做人很艰难,但是我坚持下来了。在这个艰难的过程中,在办这些劳工案件的过程中,我感觉最大的阻力来自地方政府。但我能坚持下来,一是靠毅力,二是靠追求。
7年来我觉得自己做的事对得起良心、道德、法律和当事人,我无怨无悔。可以这样说,任何一个律师能干7年这方面的案子都了不起。很多人在事务所光接电话都受不了,因为我们所面对的是瞎眼的、没腿的、没手的,不要说打官司,光接近他们就很难了。
对于“周立太现象”,不管外界怎么说,我有我的看法。“周立太现象”本身只能是一个时代的产物。第一,他是一个中国恢复律师制度以来的第一批律师之一,当时不需要文凭,敞开大门考。周立太是文盲,结果他考上了,这只能是一个时代的产物,现在再也不可能让文盲来考律师。第二,“周立太现象”还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在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以后,发展过程中劳工权益受损。这是在一个以廉价劳动力作为经济运行低成本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也是一个时代的产物。第三,周立太的出名是一个不正常现象。如果我们的政府、劳动部门加强安全生产,严格按照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力和义务进行监察、监管,也就不会有这么多伤残劳工,也就没有周立太。因此,这是一个悲哀。
但是,我对将来还是充满了信心。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工伤发生后,除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给予赔偿外,工伤者还可以以民事侵权提起民事诉讼,这就是我们所强调的“双赔”。它体现了立法的进步,也是社会的进步。我们以前经常说职业病属于工伤,职业病给人带来的危害应当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我因办理了一系列这样的案子,产生了“周立太效应”,引起整个社会关注劳工权益受损问题,包括我们的政府。中央领导尉健行、吴邦国同志作了重要批示,基层政府官员也马上对工伤频发行业进行整顿治理。因此,我认为前途是光明的,只是道路是曲折的。
对比7年前,中国现在在法律和对劳工权益保护方面,有了很大变化:
第一,政府的职能部门依法行政在加强。深圳以前对于工伤只赔3万多块钱,通过“周立太现象”一系列案件,劳动局下了一个文件,赔偿不合理可以进行诉讼,这就促进了政府的依法行政。
第二,促进了立法的完善。深圳、广州的工伤保护条例中对假肢费一次性支付作了法律规定,这是以前所没有的。
第三,对于工人维权已经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家领导人的重视。这说明中国已是一个良好的人权、法制社会。我们的人大机关已经把“人权”二字写进《宪法》,这说明中国政府已经在广泛关注人权,关注老百姓。
同样,我相信在5年以后,中国的社会保障机制会越来越完善;立法方面将会更好地体现人性化和以人为本的原则;“人权”二字写入《宪法》,将更好地体现公民权,人们的权益将更多地受到法律保护。总的来说,随着国家再就业机制越来越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越来越完善,5年以后工人权益比现在应该有更大的不同。
工殇者
“7年来我觉得自己做的事对得起良心、道德、法律和当事人,我无怨无悔。可以这样说,任何一个律师能干7年这方面的案子都了不起,因为我们所面对的是瞎眼的、没腿的、没手的,不要说打官司,光接近他们就很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