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从制度经济学与物权法学结合的角度,以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为核心,分析了这一制度结构中存在的缺陷。其中,社区农民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包括土地产权主体虚置、市场主体缺位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缺陷包括社区成员的个体经济权利被限制、土地产权主体虚置等;土地限定物权制度的缺陷为“土地使用权”安排不科学、地役制度安排长期缺位等;土地征用制度的缺陷为征用权“强制对象”的性质不明、各方产权关系不明晰等。
徐汉明: 徐汉明,1951年10月生,湖北鄂州人,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兼职教授、研究员,法学硕士、经济学博士。国际检察官协会会员;中国刑法学会理事;湖北省检察官协会副会长、湖北省法学会副会长、省刑法专业委员会副会长、省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会长、省行为法学会副会长、省民法学会名誉副会长。多年来致力于法学、检察学研究,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论文100余篇;近5年着重进行现代物权与产权制度、宏观经济政策、土地权利改革等产权理论与实务研究,取得《现代物权与产权制度改革》、《我国扩张性宏观政策的理论透视》、《论中国农业发展的土地持有产权机制创新》、《中国农民土地持有产权制度研究》等一批研究成果;主编《热点·难点·重点》(专题调查理论研究文集之一、之二),出版《经济犯罪新论》(合著)、《刑法新罪名通论》(合编著)、《诉讼检察监督效力研究》(合著)、《现代物权与产权制度改革》等4部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