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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文化与民族精神的凝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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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文化是一种大众传媒文化,属于一种精神生产活动。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里把人类的生产活动分为两类:一类是物质生产,即生产必需的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与此相应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物质交往活动;一类是精神生产,即表现于某一民族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形而上学等语言中的生产,与此相应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精神交往。在当代社会,精神生产常被表述为信息生产。“精神生产既然属于一种生产,必然也存在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辩证运动。因此,人们精神交往关系也是与一定阶段的精神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精神生产资料的占有方式密切相关的……信息既然是产品,也必然凝结着人的劳动,有其价值和使用价值,这是信息产品和其他物质产品的共性。但是,信息又有与物质产品不同的个性,这就是一般物质产品的消费是其本身,而信息的消费则是其精神内容(意义)。物质产品的消费大多是一次性的,而信息产品的消费则一般是多次性的。精神内容的生产与一定的思想、观念、意识、道德、政治、法律、宗教和意识形态相联系”,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所以,影视文本既有文化属性也有商品属性,影视生产属于一种精神文化产业,它生产的是一种包含着影视审美属性和特定意识形态内容的文化产品。不难理解,在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的当今世界,随着卫星电视、互联网等传播科技的迅猛发展和WTO市场经济游戏规则的全球通行,总体意义上的影视文化传播,也是包含着民族性、阶级性和特定意识形态内容的传播类型和方式。

笔者认为,“影视文化”承担着满足人民精神需求的重要责任,尽管有时候“影视文化”是以娱乐、消遣的面貌出现,但是,却可以在潜移默化中影响一个国家的文化特征。因此,在首都北京,把发展文化创意产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不仅在于其重要的经济价值,还在于其弘扬中国传统文化和宣传主流价值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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