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看起来,制度性因素对货币错配的影响不如宏观经济政策那么明显,但忽略它们却绝对是个错误。
在一开始,应当强调这样一个一般性的结论:如果政府总要“拯救”那些发生了货币错配的私人机构,那么私人部门的不谨慎的行为就会重复再现。而且,这种“安全网”所覆盖的范围和政府对私人部门不谨慎行为的容忍程度是至关重要的。在银行部门因外汇风险敞口过大而出现流动性问题时,政府(在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均是如此)一般都会进行频繁的干预。正如霍金斯和特纳(2000)所指出的,在银行间市场出现大面积挤提时(如挪威、瑞典、韩国的情况),货币当局都动用持有的国际储备向银行间市场提供了大量的流动性,以满足银行偿付外债的需求。在1980年代,在一系列的贬值政策之后,智利中央银行提供了大量的资金,对银行部门的美元债务期限进行了重新安排。在亚洲金融危机期间,泰国、印度尼西亚和韩国政府(最终)也向银行的存款者和债权人提供了担保。阿尔巴(Alba)等(1998)认为,亚洲国家政府在早先发生的危机中显得过于宽容,为私人部门提供了较多的救助[泰国(1983~1987)、马来西亚(1985~1988)和印度尼西亚(1994)],这直接导致了这些国家的金融部门行为的不谨慎,积累了过多的风险,最终导致1990年代危机的爆发。在对1997~1998年危机前20多年的实践进行回顾之后,斯蒂芬·哈加德(Stephen Haggard,2000)发现,在发生危机的亚洲国家中,政府、银行与大企业之间在长期以来就存在紧密的联系,而政府救助出现问题的金融机构(有时也包括非金融机构)的情况也重复出现过多次。
总的说来,政府较少救助那些发生货币错配的非金融机构,不过,也不是完全没有先例。比如,墨西哥在1980年代早期(通过FICORCA,即外汇风险承保信托基金)以及印度尼西亚在1990年代末(通过INDRA,即债务重组局)承担了企业部门很大部分的外汇风险,从而对企业部门的外币债务进行了重新安排(Hawkins and Turner,2000)。而最近,韩国和马来西亚也先后对在一些(遭受了外汇损失的)非金融企业进行了救助。
由上面这些事实,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假定:如果私人部门的借款者确信,风险管理方面的不谨慎行为所导致的后果需要自己来承担,那么,货币错配发生的频率和严重程度都会小得多。金融稳定论坛(2000)也得出了一个大致相同的结论,政府所提供的(或明或暗的)汇率担保会导致私人部门借入过多的外币或与外币挂钩的债务。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我们在行动计划中建议,新兴市场国家的政府应该尽量提高其救助体系(对金融机构)的“激励兼容”程度。这意味着,这样的救助体系应该具有“实时修正行动”和“最小救助成本”等特征,是否启动“大而不倒”方案须经最高层领导人的明确同意——这与美国1991年颁布的联邦储蓄保险公司促进法案(FDICIA)的原则基本一致。
在下面两节中,我们主要考察金融政策的两个至关重要的内容——发展债券市场和对金融机构的谨慎性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