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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罪假说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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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罪假说(OSH)是由巴里·埃奇格林、R.豪斯曼恩和U.潘尼查在先后几篇论文中提出的——埃奇格林和豪斯曼恩(1999,2003a-e);埃奇格林、豪斯曼恩和潘尼查(2002,2003a-e)豪斯曼恩和潘尼查(2002,2003)。原罪假说最初被界定为这样一种状况,“在这种状况下,一国不能以本币在海外市场借款,或者,即使在国内,也不能借到本币长期贷款”(埃奇格林和豪斯曼恩,1999,330)。

最初的原罪假说理论认为,金融市场的不完善是造成金融脆弱性的根源;比如,埃奇格林和豪斯曼恩(1999,330)认为,货币错配之所以存在,不是因为新兴市场国家的银行和企业不够谨慎而没有对风险敞口进行对冲,而是因为他们没有能力进行风险对冲(因为没有外国人愿意成为他们对冲交易的对手)。在原罪假说的倡导者看来,“原罪”的原因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在他们看来,借款国高通货膨胀和货币贬值并不是造成原罪问题的主要原因,因为从实证研究看,在存在原罪问题的新兴市场国家中,有相当一些并没有出现过恶性的通货膨胀。基于这个认识,上述几位学者倾向于用信息不完全和主权风险来解释原罪问题;特别地,他们指出,外国投资者之所以不愿持有以新兴市场国家货币计值的资产,是因为其无法确认,这些国家的政府是否会为降低债务偿付额而对汇率进行控制。对于一些本国货币不是世界性货币,但原罪程度很低的国家(如澳大利亚),埃奇格林和豪斯曼恩(1999)认为,这主要是因为这些国家(在外资大量进入之前)先行发展了本国的金融市场,已有了限制政府机会主义贬值行为的政治力量,从而提高了外国投资者的信心。

不管造成原罪问题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在最初的原罪假说理论中,一国想要摆脱原罪陷阱,只有两条路好走。一是通过美元化(或欧元化)来取消汇率问题。在完全美元化的情况下,借款人的资产/负债和收入/支出均以同一种货币计值,因此,货币错配的问题根本就不会存在。不过,人们对这个建议有很大的顾虑。这是因为,美元化意味着一国货币当局将失去最后贷款人的能力,同时,货币政策的独立性也会随之丧失,因此,在其他危及金融稳定的风险完全消除之前推行美元化将会非常危险。另一个摆脱原罪困境的途径是发展有深度和流动性较高的本国的以本币计值的长期证券市场。不过,这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而且,在金融自由化不断发展的环境下也变得越来越困难。

与最初的原罪假说理论相比,埃奇格林、豪斯曼恩和潘尼查(2002)所提出的第二代原罪假说理论有了很大的变化。首先,他们把原罪重新界定为“大多数国家不能在海外市场以本币来筹集资金”(埃奇格林、豪斯曼恩和潘尼查,2002,1)。和最初的原罪假说理论一样,第二代原罪指标仍以跨国银行贷款和国际债券融资中本币计值部分所占的比重来衡量。这几位学者指出,长期以来,除5个主要的工业国和地区发行者(美国、欧元区、日本、英国和瑞士),其他国家大都存在原罪问题。也有少数几个国家例外(非储备货币国,但原罪程度相对较低,如波兰、新西兰、南非和捷克);这几位作者认为,这并不影响原罪的基本界定,因为这些国家以本币发行的债务中有80%以上是由非居民,尤其是像世界银行这样的国际金融机构发行的。

值得注意的是,原罪假说的第二代版本并不区分原罪与总体货币错配这两个概念;而且,恰好相反的是,埃奇格林、豪斯曼恩和潘尼查(2002,10)在解释“原罪”时,认为:“在净外币债务重,遭受原罪困扰的国家,在其资产负债表上一定会出现货币错配的情况。”在这几位作者看来,原罪与货币错配之间既然存在如此紧密的联系,汇率的波动会产生财富效应,进而限制国内货币政策的有效性,中央银行会出现“浮动恐惧”的倾向,但这反过来又会加大一国的流动性危机,最终导致一国的信用状况恶化。埃奇格林、豪斯曼恩和潘尼查(2002)在实证研究中进行了一系列的相关分析,对原罪进行了检验——主要是对各种变量(如:实际产出波动、国际资本流量变动、国家信用等级变动等)与原罪指标进行回归分析。在其实证分析中,几位作者假定原罪与货币错配二者是等价的,为强调这一点,他们把研究结果的标题写为“货币错配与汇率变动性”和“货币错配与产出及资本流动的变动性”,虽然其实际使用的变量是原罪指标。同样地,在整篇论文中,原罪与货币错配这两个概念是通用的,比如埃奇格林、豪斯曼恩和潘尼查(2002,16)在总结实证研究结果时指出:“总之,我们发现原罪对汇率和GDP变动性以及国家信用等级的影响,在统计上是有意义的,在经济分析上是重要的。货币错配对各国会产生严重的影响,如第2节所言,这种影响存在于许多方面”。

第二版的原罪概念,依据于交易成本和网络外部性。埃奇格林、豪斯曼恩和潘尼查(2002)由经验分析的成果——决定原罪的有力因素是国家的大小——出发,认为:在一个存在交易成本的世界中,最优的组合只包含有限几种货币,增加新货币从而使投资更为分散所能得到的好处会低于由此而产生的交易成本。此外,在同一文章中,这几位作者根据实证结论提出:原罪与宏观经济政策或制度缺陷没有关联。在其论文的结尾一节,他们明确提出了这种意见:

有很强的证据证明,原罪是不会因为宏观经济方面采取了谨慎性措施或在制度建设方面接受标准的做法,而能很快消失。国与国之间的比较和时序分析的结果都不能支持这样的观点,即:在加强政策制度方面的努力,就足以解决原罪问题。

埃奇格林、豪斯曼恩和潘尼查(2002)建议一种国际性方案来解决原罪问题。因为,在他们看来,原罪主要起因于国际交易成本和网络外部性;美元化看来不是可以采取的办法。他们认为,开发一种新兴市场国家的货币篮子指数,由国际金融机构和G-10国家来发行以该指数计值的债券(这样会使国际投资组合的结构变得有利于新兴市场国家的货币),同时鼓励以国际金融机构和G-10国家为一方,货币指数构成国为一方,进行货币互换交易。一旦这种货币指数的市场有了流动性,国际金融机构和G-10国家就可以逐渐退出。在结束语中,他们再一次着重指出,国内政策是否恰当,对于原罪问题并非十分重要:

对90%以上的新兴市场国家来说,要避免原罪问题,惟一可行的办法是采取国际性行动,去发展一种新兴国家(EM)指数和以这种指数计值的债券市场。

原罪假说的第三版则见于上述3人在2003年的文章,埃奇格林和豪斯曼恩(2003),埃奇格林、豪斯曼恩和潘尼查(2003a-e)以及豪斯曼恩和潘尼查(2003)。在他们于2003年8月~11月所发表的几篇文章中,对戈登斯坦和特纳(2003)、雷哈特(Reinhart)、罗格夫和萨瓦斯塔诺(2003b)以及伯格尔和瓦洛克(2002)的批评意见做了明确的答复。正如我们曾在本书第1章中所提到的,原罪假说的第3版对前两版的论证做了不少的修改。其中有3点值得注意。

第一,他们放弃了原罪假说第2版中只考虑原罪的“国际”行动方案的做法。在(2003e)的一个脚注中,他们解释,以前之所以把重点放在原罪的国际方面,是因为从国内的力量看,这个问题很难得以解决。更重要的是,他们承认,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有能力去发展本国债券市场。1117964在此基础上,他们把原罪重新界定为:“不能以本币在国内按固定利率借入长期资金”(埃奇格林和豪斯曼恩,2003)。虽然未能获得国内银行贷款、私人国内债券以及政府债券交易方面的详细数据,他们还是按期限、币种结构和票面利率(固定利率和指数化利率)对已交易的国内政府债券1117965进行了分类。他们发现,在所选择的21个新兴市场国家中,只有阿根廷有多达半数的国内公共部门债务是由外币计值的——这符合我们在第3章中的一个结论,即国内债券的币种结构与国际债券相去甚远。此外,豪斯曼恩和潘尼查(2003)还指出,约有半数的样本国家中,本币固定利率债券和各种指数挂钩债券之和,占国内公共部门债券的一半以上。1117966这些数字似乎可以支持我们在第3章的观点:新兴市场国家的债券市场已经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豪斯曼恩和潘尼查(2003)在计算国内原罪指标(即1减去本币债券占国内债券总量的比重)与国际原罪指标(即1减去本币债务占跨国债务的比率)的相关系数时发现,相关系数总为正,但相关性不强,没有统计上的显著性。更值得注意的是,当国内原罪指数为0.75或更高时,国际原罪指数也越高——对于这个结果,他们认为这说明新兴市场国家本国居民有信心以本币进行长期贷款,是外国投资者这样做的前提条件。同时,他们发现,有7个国家的国内原罪程度较低,但国际原罪相对较高,这表明在国内金融市场上能以本币获得融资,并非是能在国际市场上以本币筹资的充分条件。豪斯曼恩和潘尼查(2003)指出,自19世纪中叶以来,国际债券市场上的原罪问题变化不大,因此,在国内金融市场上摆脱了原罪,并不意味着这些国家随后就克服了国际原罪问题。

原罪假说第三版本中第二个主要的修改与总体货币错配额和(国际性)原罪二者之间的差距有关。在我们看来,迄止到2003年8月之前的文章中,几位作者对两个概念并未加以区分,仅在本上是通用的,而且,对绝大多数新兴市场国家而言,(国际性)原罪本身就包含了货币错配问题。不过,这3位作者(2003e)在最近的文章中,并不认同我们的这种判断。他们首次明确地指出,这两个概念并不相同,而且认为,他们对原罪问题的研究就是想要在货币错配之外探讨更多的问题。他们现在(2003e,16)认为,原罪的一个后果是,受其困扰的国家倾向于积累更多的国际储备,以防止潜在的金融体系不稳定;如此,“虽然货币错配是原罪问题的一个结果,但并非必然的结果”。此外,他们也不像以前那样肯定:只要负有净对外债务,就存在货币错配;他们现在的观点与戈登斯坦和特纳(2003)相近:只有在净外币债务(以外币计值的对外债务)的情况下,才会存在货币错配。1117967这个修正是很必要的,因为这反映了前面第3章中提到的事实:对外国人的债务中,有相当部分并非以外币计值,这也就意味着,从一个国家的净投资状况所得出的净对外债务头寸,并不必然等于这个国家的货币错配净额。

虽然我们相信,总体上的货币错配会不同于原罪,其中有许多原因,但我们同意原罪假说第三版本所指出的二者之间的差别。事实上,戈登斯坦和特纳(2003)对原罪假说的早期批评中,已经提到了这种差别。

原罪假说第三版本除说明总体货币错配和原罪概念之间的差别外,也还纳入了一些新的经验资料,对原罪与总体货币错配的影响进行了对比。由于戈登斯坦和特纳(2003)对实际货币错配总额的测度只限于22个新兴经济体,上述3位作者另行设计了一个货币错配指标(把储备、国际债务、出口和原罪方面的信息综合而成)。正如他们在(2003e)一个脚注中所指出的,他们所用的变量并没有考虑外币资产和负债的币种结构问题,因此与我们所使用的指标有很大的差别。在2003e的文章中,他们将原罪和货币错配同时作为解释变量,由此做了一系列的相关性分析。结果发现,原罪与汇率变动高度相关,而货币错配则不然;原罪和货币错配与经济增长或国际资本流动的波动性,相关性不强;原罪和货币错配都与国家信用等级高度相关。

埃奇格林、豪斯曼恩和潘尼查(2003e)认为,上述结果支持他们的观点:即使原罪不能很好地测度错配水平,但原罪仍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一国金融的脆弱性。但在我们看来,这些经验分析的结果对肯定原罪假说的正确性,并没有太大价值。把原罪和货币错配指标放在一起进行相关性分析,对弄清楚二者之间的关联,并没有太大的帮助。此外,在其设计的货币错配指标中,也忽略了我们所认为的重要的一些东西。至于原罪假说本身,我们可以看到,其回归分析的结果表明,原罪对实际产出和资本流动波动性的影响大小,事实上对是否纳入其他变量(如币种结构)非常敏感,而且,原罪也不是惟一对国家信用等级有显著影响的变量。

原罪假说第三版的第3个修正在于,提高了国家政策和制度在解决原罪问题中的重要性,而对国际行动方案的强调则有所减低。

原罪假说较早版本带给我们的印象是,国家政策和制度对原罪以及与国际因素有关的货币错配无能为力。第三版本则不然,而是把国家政策和制度放在了至少是(如果不是更重要的话)与国际行动同等重要的地位上。他们指出:“处于中间的状态是,一个国家能否以本国货币在海外借款,其国内政策和制度是重要的,但单个国家所控制不了的因素在其中也是很重要的”。他们所谓的“中间状态”是对原罪来由的一个很好的总结。埃奇格林和豪斯曼恩(2003b,6)把他们的主张阐述得很清楚,即:“原罪以及由此导致资产负债表易受汇率变动影响,这不仅反映出这些国家自身的政策和制度上存有弱点,也反映出国际金融体系存在许多结构上的问题”。埃奇格林和豪斯曼恩(2003c,3)说:“我们对能够强化法治,加强产权保护,鼓励有效的财政、金融政策制度等建议,并不持否认态度。我们当然同意新兴市场国家发展本国债券市场,发行长期固定利率债券;如果可能,发行以本币计值的债券;如果有困难,则发行与通货膨胀率挂钩的债券”。如果从最近的实证分析(2003d)来看。他们其实并没有找到任何证据足以表明国际性原罪与国内政策之间存在紧密联系;这就使人不大理解他们为什么认为好的政策对避免原罪来说,是必要但非充分的条件。

他们在讨论国际性行动(即设计新的新兴市场国家指数)时,近来也有一些变化。在过去的文章中(2002),他们曾认为新兴市场国家指数是解决“原罪”问题的“惟一可行的方法”,但在埃奇格林和豪斯曼恩新近发表的文章(2003c)中则认为,在改善国内政策和制度建设外,“在国际上采取一次主动性行动可能是必要的”。在这篇文章中,他们认为,发行以新兴市场国家指数计值的金融工具是增强国际性风险分担和完善金融市场的重要方式之一(其他工具包括与GDP及物价指数挂钩的债券)。

总的来说,从埃奇格林和豪斯曼恩在1999年发表的论文以来,原罪假说已经有了许多的变化。在其第一版本和第二版本中,原罪假说对原罪与总体货币错配之间的关联,对国际金融市场相对于国内金融市场的重要性,对新兴经济体在应付货币错配问题的能力有无差异,对国际网络外部性和交易成本在原罪形成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对避免原罪应采取的方法等方面,都提出过鲜明的主张。但在第三版本中,至少在我们看来,这些主张有相当大的变化,这使原罪假说更接近于主流观点。

原罪假说的创立者鉴于进一步的研究和他人的批评意见,对其观点进行了诸多的修改,对此,我们没有什么异议。归根到底,经济理论其实就是这样一步一步完善的。而且,正在进行的有关原罪假说的争论也很有启发性,其中包括原罪假说对国际债务和跨国银行贷款的货币结构是由什么因素决定所做出的贡献。我们不想使人认为,我们是主张:在货币错配问题上,国内政策和制度是惟一重要的东西;如果在发展国内债券市场方面取得进展,就可以马上促进国际市场的本币融资;在新兴市场国家遭遇巨大冲击而影响其支付能力时,金融创新对提高支付能力无疑是无能为力的。在上述最后一点上,我们确实认为,进一步发展与GDP挂钩的债券会有很大的好处。我们与原罪假说第一版和第二版的区别在于:如何才能最好地界定和计算总体货币错配;新兴市场国家在应付货币错配方面,能力差异很大;在货币错配形成的因素中,对“本国国内”和“国际”因素各赋予多大的权重。原罪假说第三版本虽然做了许多修改,但上述分歧并未完全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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