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乡村发生了急剧变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根本上改变了农民个体同村集体的关系,虽然主要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仍为集体所有制,但其产权形式则主要表现为个体家庭式,这使得农民依据对土地的产权具有了自身的独立性。因而,农民个体同集体的纽带从过去的政治、经济、文化三方面的控制缩减为单一的经济关系,国家虽可以合理合法地汲取社会资源,但仍依赖于农民个体在这一相互关系中的表现,国家需要一个中介组织来沟通与农民的关系,而且要依据法律制度上的规范和监督。同时,这一关系的改变又造成了国家权力的末梢与基层社会的脱节,带来国家治理的“盲点”。在基层社会的管理上,国家有必要寻求一种“行之有效”的模式来替代在心理上、制度上都缺乏社会认同的人民公社制度。发轫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村民自治模式得到了国家的认可而进入法律制度系统,并逐渐具有了制度的社会实践意义,从而形成了村民自治在农村广泛普及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