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专利罪是情节犯。“因情节犯本身不存在未完成的犯罪形态,因此,其作为犯罪既遂的形式被人们忽视了。……犯罪既遂不仅是犯罪未遂等未完成犯罪的对称,更是犯罪成立的规格和标准,是完整犯罪形态的代名词。”假冒专利罪是直接故意犯罪,但是,由于本罪的犯罪构成为多层次的选择构成,表现出多种构成格式,而具备了区分本罪既遂类型的空间。而在中国《刑法》范围内区分情节犯既遂的类型,有必要首先明确判断犯罪既遂的标准和《刑法》分则表现犯罪停止形态的模式。
于阜民: 吉林四平人,1954年出生。先追随龙斯荣教授研习民商法,获法学硕士学位,又师从王牧教授读刑法,获法学博士学位。大学毕业后留校做助教3年,再做法学编辑7年,而萌生研究部门实体法先行司法实践之理念。遂辞去公职,专职律师执业10年,至一级律师职称,又二度去美国办案。1997年重返高校,现任大连大学法学系教授。研究领域为刑法和民商法,曾于《中国法学》、《中国刑事法杂志》、《人民检察》、《中国律师》、《当代法学》、《法学杂志》、《政法丛刊》等报刊上发表法学论文30余篇。治学情趣广泛,20年前还曾发表过哲学论文、科幻小说等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