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数是指犯罪的单复或个数。“至于罪数形态,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是指在实质与形式、与法律、与处断的错综交织的复杂关系中的各种类型化的罪数个体形态。”当然,罪数个体形态的研究,离不开罪数的一般理论。所以,从广义上来解释,研究罪数形态的理论和学说也应当包含罪数总论和罪数各论。罪数形态的一般性理论对于各种具体的罪数的研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罪数判断标准、罪数的类型都是在讨论具体的罪数个体形态之前,必须先行确定的理论基础。
于阜民: 吉林四平人,1954年出生。先追随龙斯荣教授研习民商法,获法学硕士学位,又师从王牧教授读刑法,获法学博士学位。大学毕业后留校做助教3年,再做法学编辑7年,而萌生研究部门实体法先行司法实践之理念。遂辞去公职,专职律师执业10年,至一级律师职称,又二度去美国办案。1997年重返高校,现任大连大学法学系教授。研究领域为刑法和民商法,曾于《中国法学》、《中国刑事法杂志》、《人民检察》、《中国律师》、《当代法学》、《法学杂志》、《政法丛刊》等报刊上发表法学论文30余篇。治学情趣广泛,20年前还曾发表过哲学论文、科幻小说等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