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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的行动者:B企业的工会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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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司的劳资关系已经具有了市场经济的特征,是一种以三方谈判制度为基础的合作式劳资关系。在市场经济国家,以政府、资方和工会三方谈判为主的劳资关系已经很制度化。在B公司的运作过程中,政府一直“在场”,相关政府部门指导党委、工会的运作,也制定各种法规和政策,协调和监督企业的劳资关系。工会与代表企业利益的管理方的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完善和具有操作性的,其制度形式已经较为完备。所谓的“合作式劳资关系”是相对于“斗争式劳资关系”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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