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的目的,在于从刑法父权主义的角度,检讨对被害人生命法益处分权之限制,具体层次上则涉及加工自杀罪的正当性判断。在检视各种父权思想内涵之后,笔者认为,只有容许欠缺自愿性时之国家干预的软性父权主义,始能脱免典型父权主义逻辑,并与自由主义取得兼容性。但相较于一般所采的高度标准,本文主张仅需具有一般认知与判断能力即可满足自愿性要求。在此理解下,加工自杀罪所描述的各种行为态样,都已预设了当事人的自愿性,因此该罪并无正当性。
刑法,刑事诉讼法,研究
周漾沂: 周漾沂,德国波恩大学法学博士,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