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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排除非法口供规则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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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比之修改前有一系列重要变化。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式入法,个人权益的保障得到了提高。但是新的规定仍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第54条第一句中留下了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采用刑讯逼供或者“等非法方法”收集到的供述的排除范围过宽。其次,没有回答此供述的派生证据,如通过侵犯嫌疑人基本权利间接获得的证据(“毒树之果”),是否也适用证据排除规则,以及肯定的情况下其排除规则的内容问题。新的司法解释虽然对第54条第一句的适用范围做出了限定,但是在具体的案件中如何适用司法解释中的相关内容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仍面临极大的挑战。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36a条也规定了禁止采用刑讯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获得嫌疑人供述的内容,该条已有50多年的历史。德国的法官们和学者们一起,在实践中发展起来了适用这些规定的一些基本原则。也许德国的相关经验能为中国提供一些启示,因此,一个比较研究的视角是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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