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公约》主要依靠双边互助的传统方式。总的来说,它并未消除传统的双边互助所固有的各种实质的和程序性的双边互助障碍。因此,从欧洲的视角来看,《联合国公约》算不上真正的进步。在欧盟国家之间,有关双边司法互助的欧盟法将会大行其道,因为《联合国公约》并没有影响双边司法互助领域中的更密切关系但是,它通过对国外证人进行视频听证的可能性为简短程序和跨国取得的证言证据的质量的改进敞开了大门。对因法律建构和《联合国公约》的起草者而产生的各式各样的问题提出一揽子解决方案,可能显得要求过高了。由相应的法律体系对这些证据评价中的问题各自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则显得更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