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性正式制度是由政府或者企业制定的旨在从正面鼓励某种行为,预防某种惩罚性制度安排所不赞成的行为发生的规则体系。这类制度的创造者(制定者)是政府或者企业组织,执行者是政府、企业与个人,实施对象可以是企业(法人行动者)或个人(个体行动者)。所谓的预防性是针对个体行动者而言的,即对于个体行动者而言这类制度没有强制性,即使违反也不会受到惩罚。但对于法人行动者而言,强制性依然存在。如国家关于下岗再就业政策规定,下岗职工要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并获得基本生活费,这一制度安排对企业有强制性,不执行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但对于工人没有强制性,即工人可以选择不进再就业服务中心,放弃基本生活费,也可以选择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服从这种制度对于工人行为上的要求。预防性正式制度通过给予遵从社会规范或国家法律者以社会认可或奖励来防范集体行动的发生。就其与集体行动的关系看,属于一种积极的社会控制。
如果说惩罚性正式制度约束下的工人行动选择遵循着“守法逻辑”,那么,预防性正式制度安排下的工人行动遵循的则是一种“生存逻辑”,在工人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的情况下,集体行动基本上不是工人首要的行动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