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保障措施立法的历史可追溯到关税同盟建成的1968年。自1970年以来,有关保障措施一直规定在欧共体共同进口制度的条例中。从1994年12月22日起,进口到欧共体的产品受,4个不同条例的调整:一:是519/94号条例,适用于某些被列为非市场经济的“第三国”的进口;二是3285/94号条例,适用于所有其他“第三国”的进口(纺织品除外);三是3030/93号条例,适用于从某些“第三国”进口的某些纺织品;四是519/94号条例,适用于原产于某些“第三国”的某些纺织品,并且欧共体没有就该产品与该“第三国”签订双边条约、议定书或者其他的贸易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