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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益保护看我国未来民法典中一般侵权行为的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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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之交的今天,制定一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民法典的任务终于提上了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新世纪的中国民法典应该由民事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侵权行为制度等多个部分组成的全面调整社会主体间人身、财产关系的基础规范。但是,目前法学界展开的关于制定民法典构想的讨论中,对侵权行为制度的论述却相对较少。现有的文章多数关注于侵权法与民事责任制度的关系、侵权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侵权法是否应保留在债法中,对侵权法的“本体论”研究较少。笔者认为,确立侵权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固然重要,研究侵权行为本身的立法问题,也具有现实意义。特别是从民法对权利与法益一体保护的角度审视我国侵权法中一般侵权行为的立法模式,更将对我国侵权法的理论发展和法院的司法实践产生积极的影响,对于制定一部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民法典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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