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是法国于1966年第一次采纳的制度,后来被其他法国法系的国家继受下来。对于德国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来说,则是一项陌生的制度。但是自欧共体于1982年制定第六次指令,劝告其会员国将公司分立制度立法化以来,大多数欧共体国家已采用了此项制度
我国在公司法中规定了公司分立,法人分立,但并未在立法中对何谓公司分立加以界定,对此只有学者加以概括。但学者的概括并无定论,什么是公司分立并不清楚;并且,我国的公司分立规定得过于简单,集中规定公司分立的条文只有公司法185条,实际上关于公司分立的现象非常复杂,涉及各方面的利益,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过于粗化,远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