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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制度中的产权关系与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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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进一步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是建立现代企业产权制度。我理解中央《决定》的精神,就是在国家和国有企业之间实行国家终极所有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这是国有企业改革理论上的根本性突破。

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在国有企业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相对于从前国家集所有权、经营权于一身的状况来说,这是一个非常大的转变。东欧一些前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体制改革就是从“两权分离”着手的,但东欧国家的这种改革最终没有成功,他们的结论是“私有化”。中国经过10年国有企业改革实践,期间又有多次理论争论和实际工作的摸索,也逐渐认识到“两权分离”理论的局限性,现在终于取得了较为一致的认识: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发展的关键是突破国家拥有全部所有权,企业只有经营权的思路,建立产权明晰的企业法人制度。这样一种理论的提出和实施,有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在市场经济中公有制的微观实现形式和国有企业的具体组织制度问题,解决政企不分,企业负盈不负亏,以及国有资产流失等前阶段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果说我们以“两权分离”理论指导企业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是学习借鉴了东欧一些国家的经济体制改革的经验,那么提出建立产权明晰的企业法人制度则是社会主义国家国有企业改革理论和实践的创新。当然也应当清醒地看到,理论上明确了建立企业法人制度,与实际上做到企业与国家之间的产权关系明晰还有相当一段路要走。这一方面是对产权关系理论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探索,另一方面是在建立企业法人制度的实践中将更深地触及其他有关问题,例如企业内部的劳动关系,而理顺这些关系需要有一个过程。下面分别谈谈产权关系明晰和劳动关系变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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