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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文化企业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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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文化企业是文化市场发展的基础条件,本章从分析我国民营文化企业发展的现状入手,对我国民营文化企业发展中的民营文化企业规模、民营文化经济效益、文化产业结构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剖析,提出了正视民营企业,放宽融资政策,完善法律法规,提升民营文化企业家社会地位,实现国有文化企事业进行民营化改造等六条措施和对策。

民营文化企业的概念出自于民营企业。从我国现阶段看,理论界对民营企业概念的界定持不同看法,但最集中的定义是,除国家及其代理机构直接经营管理的国有企业之外,其余的都是民营企业。民营企业是由民间的社会团体、个人、家庭、家族及其他非政府所有和经营的,独立承担市场风险和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民营企业归纳为三类:第一类是自然人股东所有的企业;第二类是出资人主体模糊的集体企业;第三类非国家独资所有的社团法人、财团法人及国有参股企业。具体讲,民营企业表现形式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等。民营文化企业是民营企业的派生,民营企业和民营文化企业都是民营的,只是因经营内容不同而有所区分。凡从事精神类产品(文化产品)经营的民营企业,称作民营文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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