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就开始探索研究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新途径。然而,十几年实践的结果是,社会养老制度并未在全国普遍实施,家庭养老在农村仍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必须立足于我国国情,根据不同地区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人群的农村养老方式、不同的农村养老保障水平的现实,实事求是地解决。农村养老保障问题的最终解决措施必然是一种综合的解决方案,必须兼顾公平与效率,并充分考虑到老年人群体、家庭成员、集体、国家和社会各方面的利益。
保险改革,法制发展,中国
王丽萍: 法学博士,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