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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乡镇企业:所有制结构的变迁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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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6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如将农业企业除去,现行的统计口径将乡镇企业按行业划分为农村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饮服务业及其他。乡镇企业中的绝大多数前身是人民公社时期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举办的社队企业,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后,从统计口径上将乡镇企业划分为四种所有制类型,除了乡镇和村这两级办的集体企业(即原有的社队企业)外,还包括了联户办及个体私营企业,即统计上所说的“村以下办企业”。近年来,随着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原有的统计口径亦做了相应的调整,现将乡镇企业分为集体企业(包括集体独资企业、集体控股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和个体私有企业(包括合伙企业、个体企业和私有企业)两大类。本文在分析乡镇企业所有制结构变迁的历史进程时,仍从原有的4种类型经济结构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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