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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贸总协定的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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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贸总协定作为一个旨在促进贸易自由化的多边国际贸易协定,要求各国削减关税并取消其他贸易壁垒。关贸总协定缔约各方为此承担了许多义务。但鉴于关税减让、国际收支困难等因素会对缔约方的某一行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危害作用,关贸总协定规定,在一定条件下,缔约方可采取限制进口的措施,这些措施我们称为保障措施。

对于保障措施的范围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根据狭义解释,只有为保护国内某一行业而实施的进口限制措施才属于保障措施范围之内。根据广义的解释,保障措施不但包括缔约方为保护国内某一行业而实施的进口限制措施,而且还包括为稳定国际收支平衡采取的一些措施,本章讨论的对象为广义保障措施。

关贸总协定第十二条、第十八条及第十九条均对一国实施保障措施的行为作了约束性的规定,其中第十八条的第一、三、四节及第十九条涉及狭义保障措施,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的第二节涉及广义保障措施。在这些条款中以第十九条规定最为重要。第十九条题为“对某种产品的进口的紧急措施”。第十九条又被称为保障条款或称免责条款。本章虽从广义范围内讨论保障措施,但讨论的重点将集中于第十九条各款。缔约国采取保障措施采取保障主要出于两个目的,第一为保护国内某一行业,第二为稳定国际收支状况。下面就关贸总协定有关条文作一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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