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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者为什么总越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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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个有组织的国家,组织的概念在国民心目中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如果说个人的资信有问题的话,那么组织的信用无形之中就是一种保证,相对应的,组织还有另外一层含义,那就是管理。

国有企业都是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私营企业如果不戴“红帽子”在工商登记上注册时可以标注“无主管单位”按中文语境你就可以确认这个“无主管单位”本身就是某种代称,一般情况下就是工商局的代称。那么谁是上市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呢?

在很多人的概念中,上市公司的主管单位就是证监会。

产生这种误会也是可以理解的。

对于原来的国有股大股东而言,公司已经成为公众公司,从财产的归属上来讲,当然和全资子公司不一样,要想充当人家的主管,岂不有越俎代庖之嫌,至少表面上不太好意思,当然如果是私下的关联交易,高卖低买掏空上市公司又是另外一回事,很少有人不好意思的。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公司从争取上市那天起就始终在和证监会打交道,不光财务报表人家要审,经营状态人家要审,就是公司的治理结构,比如具体到设几个独立董事、这些董事有没有资格人家都要审,甚至募股资金的投向和项目可行与否,募集资金有无更改,更改的比例有多大都要审。上市之后报表人家还要审,信息披露人家要管,动不动还要和你的高管谈话,动不动还能禁止你担任职务进入这个市场,证监会不是上市公司的主管,还有谁能比证监会管得细?

对于投资者而言,不管是额度制还是审批制,反正上市公司能不能上市是你证监会说了算,查不查他也是你说了算,让不让他重组也是你说了算,你能决定上市公司的命运,你能管得了他,你不是他的主管,难道是我们这些局外的股东们?

不要说大股东、小股东和上市公司是这么理解的,就是证监会本身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面也是这么错误地看待自己的。

周小川11月18日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关于如何解读十六大报告时就此有明确的表述。

“证监会作为监管部门,已多次强调自己要明确自身定位。过去讲过多次,证监会是监管者,不代行所有者的职能;对于上市公司,证监会是监管部门而不是主管部门,也不是所有者代表。只有明确定位,分清职责,证监会才能在公正的立场上开展监管工作,公平对待大、小股东,公平对待不同所有制的企业。过去由于出资人代表不很明确,确实发生过让证监会代行所有者职能的事例,其他部门有时也理解证监会应行使类似的职能。实际上这不利于监管者在市场中树立公正的形象,随着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这一体制的建立,证券监管部门可以更加明确自身的定位,这非常有利于监管工作的开展,使监管部门能够更加平等地对待不同的投资者,有利于投资者对资本市场树立更强的信心。”

这是周小川学习十六大报告的心得体会,周主席身为证监会的首长能够如此坦承证监会的定位分歧,勇气可嘉。

其实,证监会在中国政府序列里面只是一个事业单位,甚至不是国务院的组成单位,根本就不具备替国务院代行所有者职能的起码身份和条件,其对市场监管所必须拥有的一些强制权力或来自政府的委托或来自立法机构的授权。事实上证监会的权力来自于授权,证监会的客观来自于独立,证监会的威信来自于公正。由证监会充当所有者的危害周主席看得一清二楚,表达得也淋漓尽致,简单地说,这样的结果只有两个:既越位又不到位。

[2002-11-22 3:18:15 水皮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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