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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里的粉红色——“同性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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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上所俗称的“同性恋”,在当今中国也算是一个浮出水面的问题。虽然中国传媒中鲜有详细的报道,但是通过一些著名的事件和海外新闻,同性恋还是引起了人们越来越多的关心。

究竟什么叫做同性恋,从学术角度来看,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笔者无力在这里详细讨论,只列举最常见的三种说法。

第一种是按照性行为来判定,就是说:与相同性别的人至少有过接吻以上等级的各种性行为就可以算。但是这个定义的缺陷在于,如果完全按照性行为来判定,那么偶然一次算不算?自己是被迫的算不算?意外发生的算不算?总之,这个定义充其量只能是对于性行为的分类,却不能作为对于所谓“同性恋者”的定义。

第二种定义是看自己是否对相同性别的人产生了爱情,是否发生过性行为倒在其次。持这种评定标准的人,总是使用“同性爱”这个名词。这个定义也有含糊之处,且不说什么叫做爱情很难说清楚,而且如果爱情不深甚至没有爱情却有性行为,那么应该算作什么呢?

第三种判断标准是,由主体(当事人)自己来认定,自己有没有过同性恋行为,是不是同性恋者。这个标准在后现代主义思潮看来,比前两个要好,但是至少在目前的中国还是有一些问题:一些人,尤其是青少年或者低文化的人,如果并不知道“同性恋”这个词究竟是什么意思,或者理解得满不是那么回事,那么他们的自我认定恐怕就无法与其他的“同性恋者”相提并论了。

正是因为存在着上述莫衷一是的定义,所以国际社会学界对于“同性恋”问题的调查一直都是谨小慎微。最常用的方法就是仅仅询问该人的各种情况,无论行为、情感还是自我认定,并不使用“同性恋”这样的词汇,也不下什么结论。

笔者的调查也是如此。但是由于“同性恋”在中文里还不是一个尽人皆知的词汇,也缺乏普遍的、约定俗成的定义,所以笔者首先需要知道,回答问题的人究竟在多大程度上了解这个词汇,然后才好继续询问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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