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基于经营策略或组织战略之需要,而从事公司合并、公司分割、营业受让、营业让与、股份转换、概括承受、概括让与及变更组织等企业组织再造活动,以追求公司之最大利益,乃营业自由之一环,本应任由公司自治,但由于企业进行组织再造活动时,通常将造成人的组织或物的组织之重大变动,而涉及公司经营者、股东、债权人或员工等利害关系人之权益,因此传统之立法策略,主要在公司法或劳工法中调整各利害关系人之利益冲突。
公司法,国际学术会议,文集
王志诚: 中国台湾中正大学法学院财经法律学系教授。
李哲松:
雷兴虎:
张开平:
高西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