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将从控制股东的概念讨论出发,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控制股东、诚信义务的双重分析和考察,力图明辨不同法系下控制股东“诚信义务”的内涵,进而提出在中国现有法律体系环境下,公司法对控制股东诚信义务进行规定的建议。
黄健: 清华大学法学院2003级民商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钱玉林: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本文系江苏省第四期“333工程”科研项目《公司纠纷案件裁判说理研究》(BRA2015335)的研究成果。
刘俊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
王丹: 经济学博士,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城市处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