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如从社会政策及劳工政策之角度而言,适度地对企业组织再造活动采行社会管制措施,以保护经济地位之弱者,实有其正当性;相反地,如自产业振兴政策或金融振兴政策之角度而论,适度地就企业组织再造活动解除事业结合管制或社会管制,而使企业享有较宽广及自由之组织活动空间,似亦有其妥当性。
公司法,国际学术会议,文集
王志诚: 中国台湾中正大学法学院财经法律学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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