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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产业政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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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是实行社会市场经济的国家。二次大战之后,德国经济迅速发展,成为目前先进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之一。所谓社会市场经济,是根据市场经济规律进行的、以社会因素为补充以社会保障为特征的经济制度。社会市场经济是市场经济的一种形式,它主张尽可能让市场力量自行调节经济活动,在必要的情况下,由国家进行某些干预。在德国建国初的15年中,经济处于平衡发展时期,这一时期,没有提出过明显的产业发展政策,政府对经济的调节是局部性的。但60年代后期以后,德国经济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

第一,1966-1967年,德国爆发了战后第一次经济危机,工业生产下降7.6%。70年代以后,工业投资利润率下降,影响资产的更新。市场对传统工业产品的需求减少,加上两次石油危机的影响,导致传统工业大衰退。进入80年代,联邦德国经济增长缓慢,失业率较高。

第二,较之美国、日本,德国在新技术革命中起步较晚,经济活动的现代化程度提高不快。到70年代,德国的高技术产品在国际市场的比重逐年下降,而美国、日本却不断上升。同时,新技术的使用和新产品的开发也相对欠缺。

第三,新兴的发展中国家以其低成本的产品打入国际市场,冲击了德国的一些传统的工业。

面对这些新的变化,政府认识到过去实施的局部协调办法已不适应,需要向统一协调的、建立在科学预测基础上的总体结构改革过渡。1967年6月,基督教民主联盟——基督教社会联盟和社会民主党的联邦政府制定了《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确定德国总的经济政策是:在保持自由市场机制的前提下对经济进行总体调节,实现经济稳定适度的增长、物价稳定、就业充分和对外经济平衡四大经济目标。从这时起,联邦政府开始接纳“充分的竞争,必要的计划”的思想,逐步扩大联邦政府运用财政、税收和金融杠杆干预经济的权力,编制中期财政经济计划,全面推行“结构政策”。于是,国家的经济调节机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开始实行总体调节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即国家不干涉企业内部的经营活动,通过经济政策措施来间接影响企业的经济活动,促进经济朝着政府预定的方向发展。

为了实行总体调节,1968年,联邦政府制定了“部门和地区结构政策的基本原则”,把产业结构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采取了“积极的结构政策”,主要包括:(1)支持以适应社会需求为主的结构演进;(2)加速旧结构的消亡;(3)采取结构政策的各项措施,提高经济增长率;(4)向出现危机的产业部门提供能自我偿还的适应性经济资助。“积极的结构政策”的提出,标志着德国产业政策的开始。1973年底,德国爆发战后第二次经济危机。危机过后,经济回升一直乏力,1980年又爆发了第三次经济危机,经济进入缓慢发展阶段。1974-1980年,经济年平均增长率为2.3%,而消费物价年平均上涨率为4.7%。在这种情况下,1980年11月,当时的德国总理施密特在联邦议院发表政策强调,为了保持产品的竞争能力,必须进行必要的结构改革,鼓励投资,鼓励竞争,重视革新,推动科学研究,尤其要重视对整个经济有战略意义或风险很大的产业的研究与开发。与此呼应,五贤人专家委员会在1976、1977、1978年三个年度经济鉴定报告中明确提出:应推行有目的的产业结构政策;应颁布法令、制定计划,以促进产业结构的演进;应采取大胆的措施,挽救处于危机状态的产业部门;应及时开发新兴产业。这些原则的提出,标志着德国产业政策已经成熟,成为调节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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