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对出狱者的保护主要采取安置就业和社会帮教两种形式。从新中国成立初期以刑满留场就业为主,社会安置就业为辅,中间几经调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实践中探索了利用社会帮教这一保护出狱者的新措施、新方法,并收到了一定的效果。近年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就业的矛盾日趋突出,加上少数地方基层组织涣散,社会帮教流于形式,致使刑释人员的安置就业和社会帮教出现了新的问题。在这种形势下,迫切需要建立、健全我国的出狱人保护制度。
中国,回归社会,社会安定,减少犯罪,社会治理
杨木高: 暂无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