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收益和农业收益之间的 “势差” 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的必然产物。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说,农业的发展并没有使农产品总量达到相对过剩的程度,非农产业的发展也没有达到对农业劳动力产生强烈需求的程度。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人为地降低农民的收入,那就只能降低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减少农产品总量,失去积累和在非农产业就业的条件,延迟农民向非农产业转移的过程,延迟土地经营集中化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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