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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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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云南和宁夏两个省区的自愿移民的调查表明,总体上来讲,移民都受益了。宁夏月亮村的移民的受益方面主要表现为:(1)现金纯收入提高:移民的现金纯收入(如果忽略物价变化的话)在搬迁后的4年中,以每年平均128元的速度增加;(2)家庭固定资产增加:移民搬迁后家庭固定资产的总值,(如果忽略物价变化的话)4年期间累计增加了366.2元;(3)食物安全得到保障:与未搬迁的人相比,移民获得了食物安全,在安置地86.6%的人粮食自给自足,而在原居地只有28.6%的人;(4)饮水条件大大改善:移民的饮水条件得到了改善,移民大部分时间可以用上自来水,而未搬迁的人只能使用井水或雨水;(5)土地产出大大提高:移民所获得的耕地的产量很高,移民耕作的是灌溉地,而在原居地则耕种旱地;(6)市场条件更便利:安置地的市场更便利,从离市场的距离来看,安置地的移民比留在原居地的人能更方便地进行市场活动。云南省芒卡的移民虽然只搬迁了1年多,但是其受益情况也是非常明显的。在安置地,市场条件、饮水条件、受教育条件以及社区基础设施条件都得到了明显的改善(具体的数字请参阅第四章的总结)。

移民受益了,但是我们要接着追问,这些移民是哪些人?关于谁受益这个问题,这里分三个层次来说明:行政村水平、社区水平和农户水平。结论是,来自经济状况较好的村子的较好的社区被指定为了移民来源地,然后社区内经济状况较好的人口最后搬迁了。宁夏的下堡行政村(原居地)是下堡乡9个村中经济状况最好的两个行政村之一。云南的芒岗行政村的农民纯收入是南腊乡9个行政村中最高的。

云南芒岗村的移民是村内移民,将山上的人搬迁到山下。芒岗村的移民来源地包括上湾塘、下湾塘和火烧寨三个社区/自然村,它们距离村公所都非常近。交通虽然不是很好,但在晴天的时候,车辆基本上还是能直接开进村子里。而芒岗村还有其它十几个社区,都分布在深山里面,只有连走路都不太方便的羊肠小道。那些社区的经济水平更差,自然生态环境更恶劣,但是它们却没有被选为移民来源地点。

从搬迁的个体来讲,搬迁的农户中最贫困户所占的比例并不高,大部分都是社区中经济水平处于中上等的农户。宁夏搬迁的移民中,只有7%是原居地社区中生活最贫困的农户,而云南省这个比例是14%。(具体的贫困标准和统计方式请参照第四章)

因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自愿性的移民扶贫项目中,较富裕的村庄和农户成为了主要的受益者。这很显然是不符合这种以扶贫为初衷的项目的宗旨和目标的。这种现象也许并不出人意外,但是重要的是我们的研究提供了有理有据的事实和分析。这个研究应该是我国关注谁是政府扶持下的移民扶贫开发的受益群体的首例实证研究。另外,本研究也具备很重要的政策意义。在我国现行的扶贫战略中,移民被当作一种有效的扶贫手段,其理由是,移民人口都能很快脱贫。笔者认为,简单地基于这个理由来确定移民作为扶贫战略是不够的,我们还必须关注:哪些人口成为了移民人口?为什么?哪些人应该成为移民人口?应该成为移民人口的人群为什么没能搬迁?本研究就是在试图回答这些问题。

本研究从三个方面来展开分析:(1)移民项目的社会经济结果;(2)移民政策分析;(3)移民过程的发展社会学分析。这种三个纬度的分析框架是与中国其他移民研究相比较的创新之处。扶贫仍然是我国的中心任务之一,会吸引大量的国内和国际资源。这种对扶贫干预的过程和结果的分析,为扶贫干预项目的评价提供了新的视角,应该说同时具备理论和现实的意义。

本研究认为,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移民结果,主要是由于下面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政策的模糊性造成的;另一方面是由于对社区层次的社会动态过程的忽视的结果。造成政策模糊性的原因是:(1)中央政策和地方政策及实施的脱节;(2)发展理念的误导;(3)政策和政策实施之间的不一致。导致移民项目对社区动态过程的忽视的原因是,发展干预背后的指导思想和理念与社会现实的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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