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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之间的监管差异——有关台湾OTT视频服务执照问题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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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TT(over the top)最核心的部分就是说消费者不需要固定使用某一家公司的宽带,只要你在有宽带的环境之下,你就能够享受对方提供的服务,这种服务即OTT。目前,OTT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种是voice,一种是video。例如,微信即属于voice。在大陆,官方只认可7家电视台和广播电台拥有OTT执照。在国际上,像优酷、土豆这样的视频网站也被认为是OTT。OTT的发展速度非常快,有数据显示,无论在美国还是在英国,宽带用户中有57%的用户订制了OTT服务。今天我重点要讨论的就是OTT出现后对既有媒体带来的冲击,尤其是在法律法规方面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关于OTT,争论的议题很多。例如,OTT是否需要申请执照?目前,OTT在全世界只有在中国大陆和新加坡需要申请执照,其他地方均不需要。争论之一是OTT内容归管是否需要同等对待以及其他一些配套法律法规问题。另外,网络中立性问题,即电信业者或者其他宽带业者不得因为消费者所使用的服务不是它所提供的而对消费者有差别待遇,或是对其收看的内容有差别待遇,定价必须透明,这就是网络中立问题。除此之外,还存在公平竞争问题、费率问题、税收问题等。

关于OTT是否需要申请执照这一议题,我先介绍一下美国的情况。美国在媒体管理方面,首先定性媒体的属性。美国的主管机关也在思考应该把OTT归入哪一种媒体类型进行管理。但需要明确的是,被管理从来都是好处和缺点并存,即你享受到的权益别人也可以享受,你受到的限制别人也会受到。这其中最核心的问题还是如何对不同媒体进行差别对待。那么,到底应该把OTT归入哪一类型进行管理?最后草案说明把OTT的线性部分纳入归管范围,所谓的线性部分即指按照节目表24小时播放的媒体,非线性媒体即指用户拿着遥控器,在任何方便的时间、任何地点任意选择播放的节目。大陆就曾发布过正式文件规定,OTT不准播放线性内容,只能播放非线性内容,这样才能跟既有的频道、媒体区分开来。目前,美国的OTT的线性部分是否最终被纳入归管范围,还只是处于主管机关询问各界意见的阶段。

当前,新闻传播界都在讲媒体融合。但是,当太多类媒体不断出现时,媒体主管机关应如何进行有效管理?每个国家和地区的情况都不一样,在欧盟主要是区分线性媒体和非线性媒体来管理。在新加坡有报纸媒体提供IPTV服务,但主管机关认为其用户少于十万户,所以给它低度管制。台湾有一个法律叫《通讯传播基本法》,这个基本法有两条规定是互相矛盾的。有一条是说主管机关不能因为科技上的不同而在管理上对媒体有差别对待,意思是说,不管媒体提供内容的方式有什么不同,主管机关在管理上都应该是一致的。但是,另外一条法规却说尽量鼓励新科技的发展,意思就是在管理上采取适当宽松政策。可见,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管理模式,呈现出不同的媒介管理生态,一个生态里有不同的参与者,每个参与者都存在自己的利益,包括内容提供者、电视台、频道、平台、主管机关或者是广告商,你所处的角色不同,看问题的角度也不一样。如果你是内容业者,你的内容受到侵权,你当然希望OTT服务被管制;如果你是提供OTT服务的业者,你当然希望主管机关放宽对OTT服务的管理,甚至是不要管。作为主管机关,现阶段还是首先观察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管理模式。

但另一方面要注意版权问题,因为版权问题涉及法律。目前,台湾很多OTT业者已逐渐放弃没有版权的内容,比如电视剧《武媚娘》在台湾的播放,“中国电视公司”、中天包括OTT业者都有购买版权,这预示了一个好的发展方向。但是,从台湾的角度来说,境外很多媒体、网站有侵犯台湾内容业者的版权,很多业者希望主管机关可以出面取缔这些侵权行为。但遭到一些网民的反对。所以,主管机关必须要经过正规的法律程序对此进行管理、约束,呼吁“立法院”或者是法院和主管机关相互配合,有效遏制侵权行为。

总而言之,新媒体的出现从形式、科技、策略、法规等方面都对既有媒体和市场带来很大的冲击,但现阶段还是要鼓励新媒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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