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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明清法律史料之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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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澳门的回归,澳门的法制现状及其发展演变史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尤其是,澳门是中国沿海先于香港的一个最重要的中外沟通窗口,澳门地区的法律创制较香港早二三百年。因此,对1840年前澳门地区的法制状况的研究,对于了解明清王朝法制的普遍适用性以及在澳门这一特殊地区的变通性,具有重要意义。而欲掌握这一时期澳门法制的特点,理清相关法律史料应该是个必做的基础工作。

本文所考察的澳门明清法制史料是指自明嘉靖中期至清晚期,即大致为1540~1840年这300年间的情况,对1840年以后的档案史料等暂不作评论。之所以如此限定,是因澳门法律制度在鸦片战争前后有明显不同。故本文所探讨的澳门明清法制,更多的是侧重中华法系传统在澳门这一特定区域的影响与表现。

综观澳门明清法律史料,至少应由史籍、档案等文献资料和碑刻等实物资料组成,以下试分别予以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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