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当前如何选择纠纷解决机制11269570的构建成为法制建设的核心问题,在西南民族地区治理上同样是核心问题。我国的纠纷解决机制应如何设置呢?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口号下,我们应如何选择纠纷解决机制的制度安排;在纠纷数量激增的时代下,我们采用的是一种有计划的、有原则的、有区别的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还是在政治目标的冲动下、政策的投机下、功利主义的指导下,随机地设置纠纷解决机制,以实现纠纷得以暂时解决,社会和谐的目标呢?中国的纠纷解决机制应选择一种有计划的、有分工的、有目标的建设路径,而不仅是简单的所谓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我们认为,中国纠纷解决机制选择中必须反对现在存在的两种趋势:首先,司法诉讼调解化,人民调解司法化;其次,纠纷解决机制在多元口号下不停地设置,导致机构复杂,纠纷解决无效的问题。我们应坚持如下的立场:司法诉讼严格审判,人民调解灵活调解,两者严格分工,实现社会纠纷解决中不同的目标,构成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的纠纷解决机制体系。因为前者是对国家法律立场的确立,目标不是纠纷的大量解决,而是纠纷立场上国家价值的表白、标准的确立、原则的具体化;人民调解活动的目标则是纠纷的有效解决,有效恢复社会关系,而不是国家权威的简单实现。这里对国家司法制度应如何设立不作分析,因为它涉及对国家司法审判功能的认识和定位。这里将对应如何以司法所为中心来构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实现人民纠纷的有效解决进行讨论。
胡兴东: 男,1975年生,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法学博士后、教授。主要从事中国法律史、少数民族法律史和法律社会学等领域的研究。出版有《生存范式:理性与传统——元明清时期南方民族法律变迁研究》(2005年)、《元代民事法律制度研究》(2007年)、《中国古代死刑制度史》(2008年)、《中国古代判例法运作机制研究:以元朝和清朝为比较的考察》(2010年)和《治理与认同:民族国家语境下社会秩序形成问题研究》(2013年)等学术专著,在《中国法学》、《民族研究》和《世界宗教研究》等期刊上发表论文60多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级、省部级项目5项,荣获云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三等奖和中国青年法学论坛第五、六期征文一等奖等奖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