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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国家职能必须与国家本质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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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由上海社会科学院国外社会主义研究中心、上海社会科学院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所主办的《世界社会主义研究动态》2014年第11期刊登了浙江大学边鹏飞教授的一篇论文《恢复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本来面貌——国家的基本功能是激化阶级矛盾还是抑制冲突?》。该文就如何全面准确地理解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国家含义及其作用的科学论述,对中国社会科学院院长王伟光发表的《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并不输理》一文提出商榷。

边教授在文中着重就恩格斯有关国家含义及其作用的论述谈了几点认识:首先,国家的基本作用不是激化阶级冲突,而是“抑制冲突”,把不可避免的冲突控制在有序的范围内。维护社会稳定是国家的基本职能。其次,恩格斯关于“无谓的斗争”的提法值得高度关注。最后,国家实质上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工具。国家体现了统治阶级所需要的“秩序”和“稳定”。如何确立这种“秩序”和“稳定”?无非是两手。一手是暴力,在暴力统治下的相对“平静”;另一手是妥协、让步、改良等。边教授认为这三点的解读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的历史作用和意义的本意。

无疑,从历史上看,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来说,维护社会稳定都是这个国家的基本职能。但是,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上的国家有着不同的阶级本质。就国家的阶级本质来说,社会主义社会的国家与封建社会的国家以及资本主义社会的国家有着根本不同。国家职能是从属于国家本质并与国家本质保持一致的,如果脱离国家本质,单纯地谈论“维护社会稳定”这一国家职能,就不能够透过现象看清本质,得出的结论亦是不全面、不科学的,将偏离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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