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贝林以后,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逐渐成为刑法理论中公认的对犯罪的评价模式,虽然其后的各种犯罪论体系在内容和要素上有所修正,但基本上仍未脱离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基本框架。目前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占通说地位的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中,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以及有责性的行为。11274437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一个行为只要符合了这三个阶层的犯罪成立要件,就成立犯罪,国家就可以发动刑罚加以处罚。同时,通说还认为,在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刑法中,还存在一些个别、特殊的犯罪,基于国家刑事政策的考虑,对这些犯罪要发动刑罚处罚,除了必须具备这三个阶层的犯罪成立要件之外,还必须具备另外一个附加条件(即构成要件的附加物),这些条件虽然规定在犯罪的罪状之中,但它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也不是犯罪故意或者过失的认识对象,是犯罪成立之外的事实要素,这些事实要素(附加条件)就是通常所说的客观处罚条件(行为条件、处罚条件)。11274438客观处罚条件与犯罪成立条件之间的关系是研究客观处罚条件的核心问题,但在探讨这个核心问题之前,必须先了解德日刑法学界通说所界定的客观处罚条件的基本含义。
吴情树: 1976年生,福建安溪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现为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福建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建省律师协会刑专委委员,泉州市律师协会刑专委副主任。 曾在《政治与法律》《中国刑事法杂志》等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在《南方周末》《检察日报》《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等报刊上发表法学随笔50余篇。独著《法律的断章》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于2013年出版。曾主持和参与校级、省级研究课题五项,参与多部刑法学教材的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