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客观处罚条件的研究中,最大的争论焦点在于客观处罚条件的体系定位问题,而这又涉及对客观处罚条件的法律性质及其与犯罪概念关系的理解。德、日刑法学界通说认为,犯罪是该当于构成要件且违法、有责的行为,即犯罪的成立条件包括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11274576但是,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又存在一些例外——成立犯罪并不必然予以处罚,只有在具备客观处罚条件时才予以处罚。传统观点认为,客观处罚条件是与不法、责任无关但能够引起刑罚的一些条件和事项。11274577那么,这里的客观处罚条件到底应归属于犯罪论的范畴,还是应归属于刑罚论的范畴?如果归属于犯罪论的范畴,那么与三阶层的犯罪成立要件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是否违背了责任主义原则?11274578如果归属于刑罚论的范畴,那么,犯罪成立时为什么还不能直接发动刑罚,立法者为什么还要设置这样一些先决性条件,这会不会割裂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必然联系?客观处罚条件与诉讼条件等刑罚阻却事由之间的关系到底如何厘清?
长期以来,这些问题极大地困扰着德日的刑法学者。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他们也提出了各种各样的主张,以至于拉德布鲁赫(Radbruch)教授称客观处罚条件是困惑且拼凑(Verlegenheits sammelrubrik)的一章;11274579坎托罗维奇(Kantorowicz)教授则谓客观处罚条件是“刑法理论中的泥沼(Sumpfboden)”,11274580从而使客观处罚条件在整个刑法学体系中游离不定,不停地纠结于犯罪论与刑罚论之间。
一般而言,客观处罚条件是某种启动刑罚的特殊法律要件,这种法律要件的特殊性表现在,它既与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中各个阶段的事由不同,又与它们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且与其他单纯的刑罚阻却事由也并不一样,导致刑法学者们在探讨客观处罚条件的归属时,既有从犯罪论的角度予以阐释的,也有从刑罚论的角度予以说明的。
本章首先从刑法教义学(解释论的立场)的角度出发,从宏观上探讨客观处罚条件在刑法教科书中的地位归属,因为犯罪论与刑罚论的机能并不一样,二者追求的目的不同,前者在于检验某个行为是否属于犯罪行为,后者主要探讨对犯罪行为是否有必要科予刑罚。因此,在诠释客观处罚条件这种特殊的法律要件时,必须以犯罪论与刑罚论的机能作为解释的依据。然后从微观的视角出发,探讨客观处罚条件具体的法律性质。最后提出本书的基本立场和分析理由。
吴情树: 1976年生,福建安溪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现为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福建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建省律师协会刑专委委员,泉州市律师协会刑专委副主任。 曾在《政治与法律》《中国刑事法杂志》等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在《南方周末》《检察日报》《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等报刊上发表法学随笔50余篇。独著《法律的断章》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于2013年出版。曾主持和参与校级、省级研究课题五项,参与多部刑法学教材的编写。